以菩提心為道之教授(二)

以菩提心為道之教授(二)

蓮師口授移喜磋嘉佛母藏巖
楊奴甯瑪俄些及生嘰甯巴取巖
艾歷啤嗎恭桑英譯
羅啟安漢譯

甲二 內菩提心

磋嘉媽問大師曰:何謂內修菩提心?
大師答曰:此分十二支。

 乙一 自性

自性為生起幫未悟內性性空相有者之意願。

 乙二 定義

不依於身語外行,依心而修,故名為內。

 乙三 種類

彼分為願、行二種。
願者願未悟此自性之有情悟之,宴坐空言何益,故必須致身於令有情領悟之方便 也。
磋嘉,未離二見之執者,行之甚難。

 乙四 行者德相

如前所述,修此行者見執微薄。
磋嘉,稍息汝心。

 乙五 授者

汝應依已悟二無我,修三慧,離世間八法之師受之。
磋嘉,得師為入大乘法門之要。

 乙六 受戒儀式

莫執三輪,出離世法,求真口授。

 乙七 修之效益

汝將超出小乘及謬道,具離於我法二執,悟無我自性之效益。

 乙八 修之理由

置一切有情於真道,為二無我之自性,此為應修內菩提心之理由。

 乙九 不修之缺失

不修持之,汝難契入無我之自性。
未入道之凡夫,或入謬見之外道,執己為我,以為此﹁我﹂支配,經歷五蘊、十 二處、十八界。甚或以此為常,為實,執此為敵為友,為自為他。
磋嘉,汝必須離此執著。
視一己為我(註十二)者險矣,概執自我為體,則境 現為他,附此二見,則以益己為友,損己為敵,由是經歷愛惡(註十三 ),作諸惡業,緣斯行而墮惡趣,以至遍歷輪迴。
磋嘉,此魔不除,難得安樂。
斷此我執者,總說為一切佛教徒,別說為聲聞,不用說,吾等入大乘之門者亦斷 此我執。
據云聲聞得悟法我之支分,辟支佛亦未得其全體,此即是說,聲聞錯斷相有而不 進解法我,辟支佛著於住心性空而不解真諦。
磋嘉,倘不出於下乘見,難見真實義。
執著法我者險矣,由是愛惡而生煩惱,以至沈於輪迴,歷劫難成。
斷此法我執者,總說為一切大乘行人,別說中道行人亦斷之,吾等入密咒之門者 倘執著之,惡兆也。

註十二:我指個體。
註十三:貪愛及厭惡。

 乙十 守則

汝應修無我之義,此分願、行二部。

應守願者三點如下:
一、不斷思維,以保持願一切有情常悟無我真諦(之願心)。
二、日夜三次,隨喜現修無我者。
三、專一不離無我而修。

行分外內,外者分四:
一、未悟者SL;AH;AW;(無我)RF;AH;AW;,不離教導無我之師,或善知識。
二、莫執住處、國境、種姓、敵友。
三、聞、思、修無我空性之教法。
四、莫執一己為:名、家、個體。

內者亦分四:
一、莫以名為物,概一切外物之名稱,並非於心實有。
二、認知情器世間並無自性,相雖現起,實如夢幻。
三、日夜三次,覓此味著諸境,實無一物之心。
四、莫離此無名,離邊之諦。汝縱覓心,亦難有任何發現。

最重要為汝應如是精進而修,如是投入,汝將消滅邪魔,出離輪迴。

 乙十一 持或失誓句之分界

得師口訣之際,得內菩提心誓句。
仍執二見,不解自性空之際失誓句。
此剎那即失誓句,當施對治。

 乙十二 還淨方便

依上述義理,離散亂而修,汝自解二執之縛。

甲三 密修

磋嘉媽問大師曰:應如何修密菩提心?
大師答曰:此分十一支。

 乙一 自性

密發菩提心之性為確認無始以來,無生本淨,超越修整,不可思議。

 乙二 定義

言思既難詮釋,自然密於下乘。

 乙三 種類

可分為兩部:顯萬有清淨為無修,以自顯當下之自性,本來清淨為無修,於此汝 莫偏執。(註十四)

 乙四 行者德相

行者當為最上堪能,心厭實境者。
磋嘉,彼由修前述行持而來。

 乙五 所依境

應依已悟法身一元,而住於廣闊任運之境者始得之。
磋嘉,此為已證大圓滿之上師。

註十四:此指修大圓滿之二部,本來清淨之且卻,自顯之妥噶,此二修法依 師口授。

 乙六 受(誓句)儀式

受儀為覺性顯現之灌頂。
捨汝不淨世行與清淨梵行,如一切已成辦。
捨汝不淨無益之言,與持咒誦經,如啞子吃糖。
捨汝不淨輪迴之念,與清淨涅槃之念如無心者。
依汝師微妙指示,汝將見汝心超越言詮之本來法身。
磋嘉,此乃吾證解同時之口授也。

 乙七 修之效益

修此之效為:不捨輪迴自解脫,煩惱自圓滿為智慧,故具當下證悟之功德。

 乙八 修之理由

如此修行之理由為汝實具此無執離過之自性。

 乙九 不修之缺失

不修之險,為汝將墮入宗見之執,為(見執)腳鐐所困。
磋嘉,修持有所偏執,則非大圓滿。

 乙十 守則

一、萬有諸境之根本,藏於汝本來無生清淨之菩提覺心,此為見(註十五)。
二、此菩提覺心;並無觀者,與所觀境,視此為本覺。
三、悟此覺境所起之思維、執著,皆此本來空明之覺性。
四、悟外顯諸相,從體驗之剎那,無有實質,不越法性。
五、證心境無二為俱生大樂,離於取捨。
六、別說,證一切煩惱,與苦為聖道。
七、領悟有情,從受之剎那起,無有實質,輪迴本來無生清淨,故無須捨離。
八、悟一切受為身(註十六)與智,自心具足,本來是 佛。

如斯行持,汝將繼承普賢王如來之位。

註十五:英譯此微妙規則為見。
註十六:法、報、化身。

 乙十一 持與失之分界與還淨方便

汝本來三世不離覺心,這處無此閒功夫。

結語:
磋嘉,吾集一切經、論、續、口授之義於此外、內、密發菩提心。

修之,
攜之於道,
心中銘記,
和合於行,
彼為大乘教法根本。

師如是說,
此大乘修菩提心之教授,名為﹁以發菩提心為道之法﹂。記於蒙卡獅堡洞。

圓滿

 寶之印 密之印 托付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