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心七義」述要

「修心七義」述要

陳國政

前言

阿底峽尊者(西元九八二-一○五四)以印度超巖寺首座,精通顯密,德重當時 ,應智光及菩提光邀請入藏弘法,於是振興西藏朗達瑪毀佛後之頹風,樹立典範。其 所著「菩提道炬論」,強調修持佛法要依三士道之次第,循序漸進,應先發菩提心, 勵修世俗勝義二菩提心,嚴守戒律,修習止觀,福慧雙修,通達顯教後才可修習密宗 ,以達到即身成佛。後宗喀巴大士(西元一三五七-一四一九)奉「炬論」為圭臬, 著「菩提道次第廣論」,法尊法師譯漢後,太虛法師序文推崇備至,「若能詳加研讀 ,則於佛學之基礎能得其精要」云。而阿底峽尊者修菩提之眾多教授,特依金洲大師 所傳,即「修心七義」亦然,此四傳弟子佉喀巴(西元一一○一-一一七五)攝為七 義。

修持菩提心之七種要義

一、先學諸加行:

深信因果,造善惡業必感樂苦果,故應斷一切惡,盡力修善。並思惟暇滿人身難 得,壽無定量,死緣極多,無常迅速,故從今起當勵修正法。

二、正修菩提心:(分二)

 甲、修勝義菩提心:

觀情器諸法悉皆如夢,離自心外,別無少法可得。觀心性無生住滅三相,無顯形表 色,不住身內身外,性全非實,故俱不可執。如是安住於無分別中,若妄念倏起,須 起滅隨無,如水中畫圖,隨畫尋滅。

 乙、修世俗菩提心:

應修「自他交換」,若不能真以自樂換他苦,非但不能成佛,輪迴亦不能脫,欲滅 自他苦,應捨己於他,應護他如自。初即應緣自母,作意猛利憶念母恩,從初住胎直 至成人,含辛茹苦守護未壞,乃得值遇佛法,修行正道,母恩尤大,然母竟因數數利 我故,致令於生死中受種種苦,實應救拔。我今當思報母恩,應修慈心與樂,願我一 切善樂,全無反顧惠施於母,想母現前具足安樂,具足一切修法順緣,現前即能成佛 。次於父等亦如是修,後當遍於一切有情而修,思惟一切有情,從無始以來無一未曾 為我父母,為父母時作無量饒益,其恩極大,然此諸有情悉為生死眾苦所逼,如何令 彼等離諸痛苦,猛利修悲心以拔之,觀入息時,一切有情之所有罪苦皆入我身而成熟 ;出息時我之所有安樂,皆入一切有情而成熟,令其增長安樂善妙。

三、取惡緣為菩提道:(分二)

 甲、意樂:(分二)

  1、世俗菩提心轉諸惡緣為菩提道:

初應思惟凡我所生一切眾苦,皆由往昔不知「我執為怨敵,有情為恩人」所感, 從無始至今所生一切眾苦皆由我愛執所生,令我不能解脫生死,受人非人等損害,故 應勵力調伏我執。為愛他故,於一切如母有情,當修猛利慈悲自取其苦,將自善樂皆 施於彼。特若有人非人作損惱時,當念彼損我者,從無始來曾作我慈母,彼於自己罪 苦惡譽,全無顧忌為我作利益,備受生死眾苦,由迷亂力於昔親眷全不相識及由我自 惡業所策,令彼現造害我惡業,由是將長時再受,誠可悲愍。當如是猛修學,又思我 昔唯作損害,今應為彼遣除眾苦,辦諸饒益,勤修二取捨。又現見若人或動物應即現 前盡力饒益之,或由意樂,願其離苦得樂,速能成佛,至心思惟語亦持誦,願今後所 作皆當利彼。又損我者,若係鬼神,應念我從無始以來,飲噉彼之血肉,今應酬報, 凡我之血肉等隨汝啜食,慨然捐棄。語亦言說,次想由食我肉等息其飢渴等苦,無量 妙樂充滿彼身心,成就二種大菩提心。

  2、勝義菩提心,轉諸惡緣為菩提道:

當知情器世間所生一切煩惱眾苦,皆由自心迷亂所現,無少真實。於世俗中如是 現者,譬如夢中火焚水漂而生眾苦,由於無實執實故成過,於勝義中一切諸法皆無所 有,若觀煩惱或苦之自性,初全無生,是無生法身;由無生故,亦無可滅,是無滅報 身;無生滅者,中亦無住是無住化身,此等自體不可分離是自性身,此是明妄境為四 身之教授,復次若患癩病等生猛利苦時,當思此苦定是上師三寶慈悲所化現,我若無 此苦,將不趨入正法,而墮入現法逸樂,由是病緣等損害,能令念修正法,勸我進修 二菩提心,其恩極重。

 乙、加行:(分四)

  1、積集資糧加行,轉惡緣為菩提道:

謂我生苦時,便起希求無苦之心,欲求安樂,爾時應修樂因。以身語意三業,供 養承事上師三寶、施食鬼神等積集資糧。次皈依發心,向上師三寶獻曼達,至誠祈禱 :「若病者善,加持令病;若瘉者善,加持令癒;若死者善,加持令死。」斷除希求 怖畏二心。

  2、淨障加行轉惡緣為菩提道:

應思汝不樂苦,是表示當斷苦因罪障之相。由四力門悔除令盡,謂懺悔先所造罪 ,是能破力;乃至失命後亦不犯,是防護力;歸依上師三寶求懺,是依止力;發菩提 心,持誦百字明,深觀空性,是對治現行力。

  3、供魔加行轉惡緣為菩提道:

施食後至心告云:「汝為我作修菩提心之助伴,此恩最大,令後願將一切有情眾 苦,皆令成熟於己身。」若不能如此,則應施食修慈悲心。告云:「我當為汝作現前 究竟一切利益,願莫障礙我修行。」如倏然發猛利病等苦時,應思此世界中有無數如 我苦者,彼實可愍,願彼等一切眾苦,悉入我身,又思此能損害者,為我作修菩提心 之助伴,猶如師長,其恩甚大。又見他苦時,當無間取入自身;若自或他起猛利煩惱 ,至心思惟,願他一切煩惱攝入自身,如是一切轉惡緣為道之方便,能滅希求怖畏二 心。

  4、供養護法加行,轉惡緣為菩提道:

供養護法神,祈請息滅修法違緣,成辦順緣。

四、明攝為一世之修持:(分二)

 甲、總攝教授,應修習五力:(分五)

  1、牽引力:

謂從今起乃至今月、今年、今生、直至成佛,願常不離二菩提心,數數引發其心 。

  2、修習力:

謂於晝三次、夜三次數數修習二菩提心。

  3、善種子力:

謂為勵令增長菩提心,應隨力修善以積集二資糧。

  4、破壞力:

謂隨起我愛執分別時,當念從無始以來由此令受種種大苦,即於現世造業受苦, 雖欲修法而不能成辦,皆從此生,故應斷除我愛執分別。

  5、願力:

謂一切善行之後,皆當發願:「惟願從今直至成佛,不離修習二菩提心,惟願隨 遇一切惡緣,皆當轉為修心之助伴。」

 乙、命終教授:(分二)

  1、謂修此法補特伽羅,患病必死,先修善種子力,將一切資具供養上 師三寶,令於彼全無愛執。次修願力,謂於上師三寶,七支供養,猛利發願:「願我 於中有及後世一切生中,加持能修二菩提心,加持值遇開示此法之上師。」次修破 壞力,當念由此我愛執分別,昔曾令苦後苦不離,若審觀察,了知身心全無可執 為我者,當斷除我執而住,次修牽引力,數起猛利欲樂,願我於中有位,亦 能修習二菩提心。次修修習力,當憶念前修二菩提心之理。

  2、威儀謂臨終時,右脅向下,右手托頰,以小指端塞右鼻孔,息從左出。次以 慈悲心乘息出入修二取捨,後想輪迴涅槃一切法,皆由心現,了知心性全無所有,心 亦不執,如是雜修二菩提心而命終。此法實為臨終教授之最希有者。

五、修持成功之量:

修心所為皆在調伏我執,若未成我執對治,則所修法,悉皆無義。若所修法,皆 成我執對治,則是身中已生修菩提心之相。由善修菩提心之力,後隨遇任何損害等惡 緣,亦不生瞋恚等,如優秀騎師在最顛簸情況,也不會從馬背摔下般,能將惡緣轉為 修心之助伴,此是修菩提心成功之量,雖能如是,仍應勵令增長。

六、明修心之三昧耶:(分三)

 甲、修心不違戒:

謂不應自云:「我是大乘修心者。」便輕忽小乘微細學處,應具足修心意樂,從 別解脫戒乃至金剛乘律儀,隨自所受一切律儀守護不犯。

 乙、不現怪誕:

為貪利養恭敬故,詐現異相,及無義苦行,悉應斷除。

 丙、不墮黨類:(分七)

  1、但忍人惱,不忍鬼神侵惱;或尊敬長上,輕視卑下;或慈愍親屬,瞋恚怨敵 等,一切偏頗應除,等修一切。由意樂將前自愛執,轉為較自愛他。修心時,外名須 小,內進須速,使自己成熟,他猶不覺。

  2、若見他有世間過失或佛法過失,如犯戒等,皆不應說人過失,應作是念:「 由於自心的不淨,才能見到他人的過失。」起心動念應勵力常察已過,莫矯飾移他, 遮止尋求他過之心。(註:唯識所變現之見相二分,見分為能分別,能取相,假 名為我『心』;相分為所分別,所取相,假名為我所『境』。故見境清淨,即是自心 清淨;見境染污,即是自心染污,如天人見水為甘露,人見之為可解渴滌身之水,餓 鬼見之為膿血,地獄見之為毒汁,而魚在水中則不覺其存在,故境無實性,隨自心識 染淨差別,所見各異。)

  3、觀自身五毒煩惱何者最重,即全力而為對治,先予調伏。次近觸生煩惱境等 ,試察復生不生,若復生者,仍應勵力對治,令彼煩惱不生。

  4、修心時不應期求名利恭故,現後世人天安樂,自般涅槃等自利心,凡雜執法 實有及我愛執分別之一切善行,猶如雜毒之飲食,皆應棄捨。

  5、莫為報他人惡言,而口出惡言,傷害他心;如記他違害,含恨不捨,待能報 時,而為報復,皆思遠離。

  6、不假公濟私,私自受用公有物。

  7、修心須能調伏自心,對治我愛執分別,若由修心反增憍慢等妄執,此是於修 心未達扼要。如親友去世,想其財物皆歸我有;若施主生病或去世,我將可獲得供養 ;同法道友去世,想其利養獨歸於我;怨敵死亡,從此無憂,獲得安樂,如是凡為自 身安樂之方便,欲令他苦,皆應斷除。

七、明修心學處:(分十三)

謂學修心不退倍復增長之方便。

 甲、衣食等一切瑜伽,皆以利他而作,寓修行 於生活中。

 乙、於晨起時當念,今日不離二菩提心。晝間 亦以正 念正知攝持,於臨臥時,當省一日 所行,若有違二菩提心者,應自慚愧 而求 悔除;若無違者,應生起歡喜,願仍勵令 >增長。

 丙、處順境時若眷屬資財皆圓滿,應知如幻, 莫生憍慢,應盡力而行利他。反之若處逆 境,遭受極大痛苦或不幸,如病魔纏身, 資財衰退,眷屬乖違等不欲再 修心時,亦 應知彼如幻,應思世界有多情如我此苦痛 者, 彼誠堪愍,惟願彼等過患,悉歸於我 而修二取捨。

 丁、寧捨命亦不離守護三昧耶,若不護持三乘 律儀, 現世未來安樂皆不得生。

 戊、煩惱生起,初難覺察,中難制止,後難斷 除。故初生 時,應即了知,中起對治而善 斷除,令後不復生,應當勵力。

 己、若自具足修法之三主要因,謂值遇具德上 師、自 心堪能依教如理修行、具足修行之 增上順緣如衣食無缺、 身體健康、無人非 人之所損惱等,應修歡喜,亦願他人具 足 彼因。若自不具三因,當思世界有多有情 如我不具 三因者,未能趨入正法,彼實堪 愍,願修慈悲令彼不具三因之罪障,悉 熟 於我,令彼等皆獲三因圓滿。

 庚、大乘一切功德,皆由敬信上師而生。上師 乃三寶 總集之自性,其身乃弘法利生之僧 寶,語乃開示心要之法寶,意乃本淨 深明 之佛寶,故對上師應信心不退的恭敬依止 ,自能無勞 自成,任運成就。菩提心的 修持是大乘佛法之精髓,故於修持二菩提,應勇進不退;於三乘律儀,守護不犯。

 辛、於怨敵,自未損彼而來損害者,或由業力 令心不悅, 如損友矯詐,惡言譏毀,以怨 報德者,於彼等境尤應修習慈悲。又於上師、父母等殊勝境,更應斷除違惱。

 壬、從無始來受無量身,皆歸無義,今應於此 暇滿人身修 主要義。謂較諸現事,正法為要;聞修二法,修為主要,較諸餘行,修菩提心為 要;較由教理門修,依上師口訣修持為要;較餘威儀,墊上專修為要;較遠離外境, 勤修對治為要,故應修習彼諸要。

 癸、離六種顛倒:(分六)

  1、不忍修法之苦,而忍降伏怨敵、守護親眷等一切艱苦,是忍顛倒。

  2、不忍修習清淨正法,而欲現世財勢,是欲顛倒。

  3、不由聞思修門領受法味,而受世間樂味,是味著顛倒。

  4、於作惡者不修悲愍,反於苦行修法者而修悲愍,是悲愍顛倒。

  5、於依托自己之人不令修法,而教作增長現世財勢之方便,是教心顛倒。

  6、於世出世之善樂不修歡喜,見怨敵有苦而生歡喜,是隨喜顛倒。

 子、應堅絕修:於修心處,斷除餘戀,一心而修。

 丑、不應自恃:自覺於他有恩,或覺自是長時精進,或覺自己有智尊貴,如是等慢,皆 應斷除,以修愛他愈自者, 全無可慢處故 。

 寅、不輕喜怒:不應於小事,便示喜怒相,侵犯朋友。若饒益他或修正法,不應希求稱 謝及聲譽。

後記

近對讀薩迦派無著賢(西元一二九五-一三六九)造,慧海譯之藏漢「大乘修心 七義論釋」,對論釋中所述「將此五濁世,轉為菩提道,教授甘露藏,從金洲傳來, ….於五濁充滿之時,安樂緣少,人非人等損惱受苦緣多,惡緣交雜,即應以彼為修 心助伴而修其心,故惡緣愈多,善行愈能增長,猶如轉毒為藥之甘露,此是金洲大師 之教授,勝餘教授之處也。」讚歎不已,故不揣淺陋,加以述要,願有志心者皆能策 發廣大行,得證菩提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