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喜樂與痛苦入菩提道之開示註1
芝密天沛寧瑪註2原著
諸咕桑德仁波切譯英
陳文仁譯漢
敬禮聖觀自在,憶想其傳誦人口之功德:
人有喜樂便歡欣
若有痛苦則煩惱
大悲功德成就者-
不思己樂與己苦。
將於取喜樂與痛苦,為菩提道運作簡短之開示。此為世間最寶貴之教法,以及出 世生活有用之工具。註3
甲一 取痛苦為菩提道之方法
乙一 藉世俗諦
由有情或非情之故,自己生起煩惱時,若自心習慣於只了別其痛苦,或者負面, 則甚至極小偶發之不順,心中亦極大不悅之痛苦,並且喜樂永不可能得見。若不了知 過失在己邊,即在自心覺受外界之方法,以及苦只責怪外界之因素,則諸如瞋恚與痛 苦,諸不善業之無盡火焰,益形熾長。此說為「一切顯有生起為敵」。
應徹底了知,末法時代,有情受苦之因,根本上由於心之觀智不足。
因此,對於各種怨敵、疾病與魔害之障礙,不為所勝,並不意味著,可驅趕其離 開,使不復來。而是意味著,其不再能顯現為菩提修道上之障礙。為達成利用痛苦為 道上助益,應起修以下兩種方法:
丙一 捨除完全不想受苦之心理
認為痛苦全無是處,而對之覺著焦慮與不悅,此種想法非但無利,並且有害,應 一再生起此確信心。然後,以強烈之決心,一再思惟:「從此以後,不管面臨任何痛 苦,絕不焦慮。」並於此生出覺受。
丁一 以痛苦無有是處之無利
若於痛苦能有對策,則不需不悅。若無有對策,則不悅亦無用。
丁二 以痛苦無有是處之大害
若不覺著焦慮,則有助心力輕而易舉應付,甚至鉅大之痛苦。覺其有如棉花,輕 鬆並且無有實體。反之,焦慮令甚至微小之痛苦,變成無法忍受。
舉例而言,思念一美色女子時,即使試圖驅除欲念一樣,無濟於事。同樣的,若 全神貫注於痛苦之本身,則對之無法再忍受。因此,如「閉塞諸根門之開示」所云, 心不應緊縛痛苦之負面上;而應持心於中位,並安住於其本位。
丙二 痛苦生起時,保持愉快心境
當痛苦生起時,藉視其為菩提道上之助益,而使成為鍛鍊喜悅之修行。為應用此 修行於生活上,當痛苦生起時,應視自心之能力,而作種種修行之訓練。否則,只了 解理論,而思惟:「如果有某種方便,痛苦即有此或彼之利益」,必不容易達到目標 。因為正如所云:「目標遠於天壤之別。」
丁一 以痛苦為修輪迴出離心之助益
思惟:「只要無助而飄轉輪迴,則痛苦之生起,非不公平,而為處身輪迴之體性 。」為令輪迴之厭離心生起,而思惟:「若甚至無法忍受,此善趣之微小痛苦,則如 何忍受惡趣之痛苦啊?輪迴是無邊無底之苦海。」由此思惟,令心轉向解脫。
丁二 以痛苦為修皈依之助益
生起強烈信心,而修皈依,並思惟:「三寶為生生世世中,各種恐怖威脅,唯一 無欺誑之皈依處。從此以後,永遠仰賴皈依處,任何情況下,皆不捨離。」
丁三 以痛苦為修調伏慢心之助益
如前所說,由認知自未掌握自身之宿命,以及自未超越痛苦之支配,而消除與積 集福德有違,對他人之傲慢與輕蔑。
丁四 以痛苦為淨除不善業之助益
細心思惟:「所受之痛苦,以及其他較之更難想像為數甚眾,並且猛烈之痛苦, 一切無非不善業之果。」由以下四種相狀,細心思惟之:
業力相牽難脫逃
業風鼓動惡增長
業果所受皆自作
業種時久不敗亡
亦應思惟:「若不欲痛苦,則應斷痛苦之因-不善業。」如此,由四力註 4而淨除,前所積集之不善業,並且設法避免將來再犯。
丁五 以痛苦為誘引入善之助益
長久細心思惟:「若思欲痛苦之反面-喜樂,則應設法修行其因-善」;並且由 善之方便,而修行善業。
丁六 以痛苦修悲心之助益
想像其他有情,所受苦之折磨,不少於我,而作思惟起修:「若彼亦能出離一切 痛苦,那有多好啊!」
如是思惟,則亦了知修行慈心之法,其為發心幫助,無有喜樂之有情。
丁七 以痛苦為觀修人比己重要之助益
思惟:「不解脫痛苦,乃因無始以來,只關心自己。現在,應修行只關心別人, 此為善與喜樂之源泉。」
丙三 結語
當真正面臨難局時,修行「取痛苦為菩提道」,並不容易。故預先熟習,違逆生 起時,所應用之善之修法,甚為重要。而且,若應用之修法,已具明顯覺受,可造成 很大差別。
再者,若痛苦只變成善之修法自身之助益,仍有不足。必須證得痛苦真正成為道 之助益,並且接著必須覺著,由證智所生之一股強烈而堅固之喜樂(大樂)。
對前面所述修法之範圍,應思惟:「正如過去世所受之痛苦,以許多有用之方式 ,極力助我得到喜樂-譬如善趣之樂果,與輪迴之解脫-其皆很難獲得,故現在所受 之痛苦,亦將繼續助我趨向相同之果。因此,即使痛苦難忍,亦非常善意接受,有如 辛辣而混糖蜜之食物註5。一再思惟之,並鍛鍊 心之大樂(寂靜)覺受。
如是而修,心中大樂洋溢,無可比擬,故諸根之痛苦,儼若不可知覺。因此,具 不為痛苦所傷之心,即為由忍受而成百病不侵者。應注意到,依此推論,其亦為其他 障礙,如怨敵與魔害之調伏者。
如前所說,「回轉不悅於痛苦之心念」,為「轉痛苦入菩提道」之基礎,因為心 受困擾,以及勇氣由焦慮而蕩然無存時,無法轉痛苦入道。
而且由修正行「取痛苦為菩提道」,則可增進前面之修法-即「回轉不悅於痛苦 之心念」,因為由痛苦而真正覺受善之增長時,勇氣或興致,跟著顯著增長。
有云:
「如諺所云,若以「易而漸之道」,於微小之痛苦,緩緩起修,最後亦能修行回 轉鉅大之痛苦。」
由是,依此開示,應緩緩起修,因為超出現有心力之範圍,不易得任何覺受。
於座上觀修時,應向殊勝三寶啟請,令自身能轉痛苦入道。然後,心力稍有增長 時,向三寶與魔眾獻供,而懇求道:「為能得力於修行善之修法,請賜諸違逆。」任 何情況下,保持大樂與興致,令信心持續不墜。
若初學此修法,則遠離塵囂,甚為重要。因為置身如此喧嘩中,許多負面影響, 可能令你動搖,友人或會問:「如何能忍受痛苦與輕蔑?」怨敵與眷屬,惹生焦慮慌 亂,而財富令心迷惑困擾,無法控制,並染惡習,亦有種種散亂,令你氣餒。
於偏僻處,無有此類散亂,心境極其清明。因此,較易專注於各種善之修法。
如是之故,甚至施身法之行者,觀修「壓伏痛苦」時,首先避免在有人妨害處, 或在塵囂中修行。而主要在偏僻屍林,及具力者出沒處,與天神魔眾同修。
簡言之,對內之疾病,外之怨敵,魔眾與不順耳之言語,應避免生起不悅之心境 ,不僅為令心於不幸與痛苦,無動於衷,並且為令心從世事榮枯盛衰中,回復大樂( 寂靜)。應令已習慣,對其只生喜悅之情緒。為能如是,應停止視違逆為不善,而應 全心全力,訓練自己重視其價值,因為事物之為美或者惡,決定於心如何了別之。舉 例而言,若於世法之追逐,有不斷覺知其過失者,則雖僕眾與財富增加,只令其更為 厭惡而已。反之,若有了別世法之追逐為有益者,則甚至熱望其威勢增加。
由作如是之修行,心成柔順,胸襟開朗,和藹可親,勇往無畏。所修法遠超障礙 。一切逆緣,生起為莊嚴與吉祥。心無時不受用寂靜之喜樂。
末法時代,修行菩提道,絕不可無此種修法之甲冑。當不為焦慮之痛苦所累時, 不僅其他痛苦消失無蹤,有如軍械自兵士手中掉落,而且大部份情況下,甚至實體之 不善障力,如疾病,亦將自行消失。過去聖者有云:
「因為對任何事,無覺著不悅或不滿,心故能寧靜安住。心寧靜則氣平和,身體 諸大亦不受擾亂。如是之故,心無擾亂,則喜樂之輪常轉。」
又云:
「有如鳥類發現驢馬背部潰爛處,最不堪一擊,魔眾或不善障力,於生畏懼者, 亦尋伺可乘之機。但是堅固或剛強者,欲傷之則甚難。」
一般學者皆能了知,一切喜樂與痛苦,決定於自心,因此,從心自身,尋求喜樂 。因為了知喜樂之因,具足於自身,故不依靠外物。具此證智,則不管所苦惱者為何 ,由有情或非情而來,皆不能有所傷害。此種相同心力,死時亦相隨不離。永遠超越 外來苦惱之左右。
菩薩之三摩地,名為「憑藉喜樂不為他勝」者,亦由此種方便而成就。
不尋求喜樂於自心,愚者反是追逐外物,希望喜樂由是尋獲。但任何世間喜樂之 追求,不管大小,皆給尋求者,無數挫折,諸如欲願不遂,以及既得卻無法與之配合 或調合註6。於如是愚者,有如諺云:「受人掌 握,儼若髮纏樹身。」
怨敵與掠奪者,將發現彼愚者,脆弱易於得手。甚至別人之吹毛求疵,能令喜樂 從其心中遠走。彼之喜樂永不可寄望,有如烏鴉餵食小布穀鳥時,不管費多少心力, 小布穀鳥不可能變成小烏鴉。如是之故,則對天神言,無事非瑣屑者;對魔眾言,無 事非悲慘者;而對愚者言,無事非痛苦者註7。
此「心要箴言」,為數百不同要點,彙萃為一之精要。有不少此類開示,如取苦 行之酷苦為修道,以及轉疾病與魔害入道等,為Zhiche教法註8 及其他派所云者。但此處所述作,乃依寂天及其後繼學者之教法,為關 於取痛苦為助益,簡單易解之概要。
乙二 藉勝義諦
此為如何令心等住於甚深寂靜-即空性之自然位上-於其中違逆或甚至其名,皆 不可得;以及為如何藉推理之智力,即如「由四種邊見註9辯 駁顯有之生起」,來證悟之。
甚至離開此自然位時,亦應調伏違逆:藉視其為空洞,除名字外無物;以及藉視 其真實並無生起,雖然過去恐怖威脅曾經發生,而痛苦之情緒生起於內心。
甲二 取喜樂為菩提道之方法
乙一 藉世俗諦
若為出生喜樂之順緣或美事所擺佈,則成自大、傲慢與自滿,而令菩提道受阻礙 。但欲不受喜樂支配很難,因為如 Phadampa 註10所 云:「人雖能忍受大苦,但只能忍受小樂。」
因此,思惟各種喜樂諸法及其來源,如何為無常與遍佈苦因。對之盡力生起強烈 厭離心,並勿令自心墮入不在乎之行徑。
再者,應思惟:「世間一切財富與喜樂,無有意義,並且牽連太多傷害。」然而 ,某些倒有價值,如佛陀所云:
「或有置身痛苦,故求解脫之心弱,此則難成菩提;然寬裕者,則易成菩提。」
此為我之大幸,有此機會於喜樂中修行佛法。現在我應利用喜樂換取佛法,並且 從佛法之中,喜樂亦會不斷生起。因此,我應訓練令佛法與喜樂,互為助益。否則, 如木壺中之沸水,最後所成之結果,會與其開始時完全相同。故任何喜樂生起時,應 令其與佛法,聯成一體,以完成此生重要之目標。此為「寶鬘論」之見。
若自有喜樂,但不覺察,則喜樂不成修行佛法之工具,而浪費生命於希冀另外之 喜樂。因此,為對治此希冀,應採用以上所述修法,其中適當者為方便而起修,並且 應不忘知足之萬靈丹。
取喜樂為道,另有其他方法,如依於「菩薩行之開示」者,與依於「憶念三寶之 慈悲」者。然而目前,所說已足夠。
再者,為取喜樂為道,如於痛苦情怳中所說,應於偏僻處,將淨障之修法與福德 之累積,輪番而作。
乙二 藉勝義諦
由前所說「取痛苦為菩提道之方法」中「藉勝義諦」,可知此。
甲三 總論
若受痛苦時,因苦惱而不能修行佛法,以及若得喜樂時,因貪著喜樂而不能修行 佛法,則自身永無可能修行佛法。因此,若自身修行佛法,則無有較之重要之修法。
若已經起修,則可於任何地方停留,不管偏僻處或市集;可與任何朋友交往,不 管是善或惡;可於任何處境棲身,不管富有或貧窮,喜樂或悲苦;可聽任何談論,不 管讚賞或非難,好言或惡語-得大無畏,無可讓其退縮者。故此種修法,名為「獅子 行」。
於是任何有作,心皆輕鬆自然,發心清淨,最後成就殊勝。即使色身留居穢土, 心仍受用不可思議大樂(寂靜)之莊嚴,如淨土之菩薩。如噶當巴之上師所云:
「由如是修法,喜樂即在掌握之中,而痛苦從此停息。孤獨時,其為悲傷之伴侶 。生病時,其為撫慰之看護。」
金匝冶金,融而令純,濯而撓,一而再,再而三。於心亦如是:由取喜樂為道, 若生起熱望修行佛法,以及由取痛苦為道,若令心澄淨,則深妙三摩地,探手可得, 而使身心能成就任何所願。
由是可知此修法,為圓滿諸善根本-戒律,最深奧之方便。因為其生起離貪於喜 樂,故對治之殊勝戒律基礎成立。因為其生起無畏於痛苦,故令戒律清淨。如所云:
「布施為戒律之基礎,忍辱令戒律清淨。」
如是而起修,至較高階位時,悉地則出生,有如所云:
「諸法如幻菩薩智
如遊樂園生輪迴註
繁盛衰微不在意-
妄惑痛苦亦無著」註12
此處為佛陀一生之某些事蹟:證得菩提前,其捨棄轉輪王位如敝屣,而坐尼連禪 那河畔,雖所修苦行,痛苦難忍,然毫不在意。此指出喜樂與痛苦,平等一味之增詣 ,為證得究竟菩提所必需。
佛陀證得菩提後,一方面,人間帝王以及上至無色諸天神,皆五體投地,以頂禮 佛陀之足,並奉獻供養,滿足需用。另一方面,惡魔波旬,心大懊惱,以百題相難, 欲來壞佛;魔女綺語作姿,欲亂其淨行;並且受阿耆達波羅門王請,安居彼國,欲與 五百比丘,共食三月馬麥等等註。然而佛陀都 寂然身心不動,不可摧屈,如須彌,不為風動。此指出喜與痛苦,平等一味之增詣, 為作利益於有情所必需。
甲四 跋語
此教法之開示,應由如噶當巴大上師者作之,允為適當,因其有云:「有痛苦時 ,不可叫喊。」以及「有喜樂時,生大厭離心於輪迴。」若有如我者而作之,恐怕連 我之舌頭,都會引以為恥。但為證世間八法平等一味之目標,故我-這個不值一顧之 老人-天沛寧瑪,述作以上於此「鳥林」。
(中譯功德迴向)
福德法幢上師長住世
所有具德上師長住世
心要箴言流傳利有情
平凡做人老實皆行持
註釋:
1 此文為佛教之「精神心理療法」,獨一無二之著作。所依據為寂天之「入佛子行 論」,龍樹之「寶鬘論」,以及其他大乘教法。(節譯自英譯者導論)
2 芝密天沛寧瑪 (Jigme Tenpe Nyingma 1865-1926),即第三世多笠青仁波切 (Dodrup Chen Rinpoche ) 為寧瑪巴著名之學者,有五冊著作。為大取巖者敦珠寧巴 (Dudjom Lingpa 1835-1903),八兒子之一。修學之上師有:巴杜仁波切 (Paltrul Rinpoche 1808-?) ,親遮旺布(Khyentsei Wangpo1820-1892) 、密帕穆仁波切( Mipham Rinpoche 1846-1912) 等多位。 八歲時,在以巴杜仁波切為首之廣大群眾前,演說「入佛子行論」,於是智慧之 聲名,遠播十方。晚年健康不佳,隱居在靠近多笠青寺,即此文跋語所提到之「鳥林 」。(節譯自英譯者導論)
3 此處指出本文之旨趣,為有關世間法與出世間法-二法之箴。即如何於每日生活 中,令二法相輔成,而不相牽掣。
4 四力:依止力-依止上師。能破力-起追悔心,猛力懺悔。防護力-誓不 再犯。現行力-對治惡之傾向,並極力修善。(見大幻化網導引法第七○頁)。
5 原文為「胡椒與豆蔻混合糖蜜之Ladu」。英譯者解釋其為一種印度甜肉,味甜而 辣,若習慣食用後,味道甚美。
6 此語似乎說中近代科技發展之窘態。
7 此處言此三者,錯用其因,故難得因外之果。
8 見以下註。
9 四種邊見:是、非、以上二者皆是、二者皆非。
10 英譯原註:為印度聖者名,其創立Zhichepa派,於西藏(在第十一世紀)。主要 弟子為西藏女聖者媽幾腦準(Machig Labdron),廣傳施身法教授。
11 英譯原註:第一句為勝義諦-智慧,第二句為世俗諦之方便-悲心。
12 此言處身繁盛,而無妄惑-喜樂之貪著:處身衰微,而無痛苦-不悅。
等等:似指釋尊在世時所逢之違境,不全列舉。